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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贵法院关于重婚案件中的受骗方是否可以作为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指示请求。经过研究,答案如下:我基本同意你们法院的第二种意见,即:重婚案的受害人既包括原法律关系中重婚的配偶,也包括后来被骗嫁给重婚的人。鉴于被骗人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意图,根据你院《请示书》中介绍的案件事实,陈若蓉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管辖重婚案件的通知》,关于“被害人提起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陈若容可以当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婚案件中受骗方能否代理

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越高法明传(1992)145th)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受理的何冠霖重婚案中,遇到以下问题:何冠霖(男,34岁,工人)于1982年9月与陈丽琪登记结婚,已生育儿子。1989年3月,何冠霖遇到年轻女子陈若容(女,37岁,工人)后,隐瞒已婚事实,并爱上了陈若容。1991年9月3日,何冠霖为达到与陈结婚的目的,采用涂改户口簿、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陈若容与她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陈若容到何冠霖家找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被骗方能否作为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何不在,和他的妻子陈丽琪出来迎接陈,陈若容这才知道何冠霖是有夫之妇。为此,陈若荣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重婚案件中私生子的取证,以重婚罪起诉何冠霖。

关于陈若容被骗嫁给何冠霖,陈若容是否为重婚案受害人,能否以自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院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何冠霖欺骗了陈若容和她的重婚。作为重婚,什么是重婚?只是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了陈。广州市侦探陈虽然不知道,但客观上确实构成了重婚。科目之一。因此,陈若容不是起诉重婚的主体,而是被起诉的主体。诉讼的主体应该是陈丽琪(即何冠霖的配偶)。由于陈若容的重婚并非“明知故犯”,依法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由检察院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何冠霖已经有配偶,通过欺骗陈若容娶她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若容在被骗的情况下嫁给了何冠霖,应该是受害者。因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因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或者合法权益的人。广州市侦探从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来看,重婚案件的被害人不仅指重婚者的配偶,还包括后来被欺骗、胁迫与重婚者结婚的人。何冠霖的行为侵犯了陈若容的合法权益,所以陈应该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重婚案件的通知》,“被害人提起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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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