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丈夫捐赠给“小三儿”的财产收回吗?
本文的主题:《健康保护协议》,《担保书》,《已婚夫妇》,《已婚人士有第三方》,以及越来越多的将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移交给他人的案例,原始匹配和“小的“三个孩子”也在争夺财产。但是,由于法律的适用和当事人的不同证据,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作为原始伴侣或“小三胎”,您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1:原告“小三儿”像羽毛一样回来了。李毅非常有商业头脑。多年来,他和他的妻子卢佩做了大量生意。这对夫妻拥有数千万的资产。他们的婚姻已经经历了两个七年的瘙痒,但是在旅途中广州婚外遇取证,他们突然与程耀金-李怡(k9)一起出来了。没有任何悬念,这个女孩比卢培年轻得多。她的名字叫施婷,是酒店服务生。在认识李毅后,他辞职并与李毅住在一起。为了让施婷高兴,李毅用自己的信用卡花了11万元为施婷买了辆车。在同居期间,李毅先后向史婷的账户汇款65万元。为了稳定自己的立场并捆绑财富之神,施婷为李毅生下了一个男孩。这使一直没有儿子的李毅喜出望外。因此,他完全搬出家,与史婷公开生活。卢佩得知这一切后,对婚姻感到沮丧,并向法院提出离婚。同时,她还以第二被告人施婷和李怡为由提起诉讼一、,要求法院使李怡向史婷的财产捐赠无效,并要求史婷归还并起诉丈夫和妻子总共有财产。 76万元。
法院认为,卢沛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毅与史婷之间的经济往来是一种礼物;此外,从解决李毅和史婷的账单中,史婷已经汇出了与该案有关的钱。即使有礼物也已退还至李毅的帐户。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卢佩的所有主张。陆沛认为,法院没有将两名被告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作为争端的焦点,也是不适当的。而且,施婷汇出的所谓还款资金很可能来自李毅,因此卢沛在判决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后,二审法院补充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既然陆培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如果卢培认为李毅对所涉金钱的惩罚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诉讼。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案例二:夫妻俩一起打仗“小三儿”被打败王刚是一家私营企业主,妻子陈云在家中。 2006年,王刚在一场民间自行车比赛中遇见了何静。何静年轻而充满活力,可以很好地与王刚聊天。他们见面后不久就建立了浪漫的关系。何静两年前离婚。看到王刚对自己感兴趣,她搬进了王刚租的公寓,两人开始共同生活。自2007年以来,王刚先后将数笔款项共计57万元存入何静的银行账户。在最初的几年中,他的妻子陈云没有意识到丈夫王刚的不忠行为。直到朋友友善地提醒她,她才保持警惕。
果然,陈云在王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发现了许多身份不明的汇款。陈云平静地与丈夫交谈,希望他的浪子回头。王刚和陈云已经相爱多年,有着深厚的感情。长期以来,他一直为家人感到羞耻,因此他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果断地切断了与何静的联系。不久,陈云和王刚与王刚一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何静退还王刚57的礼物,以揭示她与何静的关系细节。面对铁定的证据,何静不得不承认与王刚的不正当关系,也承认了王刚祥。她汇了57万元,但她辩称自己是王刚公司的雇员,而王刚给她的钱是由于公司的劳动报酬,佣金和预付款所致。但是,何静在庭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结合陈静和王刚是情人的事实,法院认为王刚交付给何静的57万是礼物。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在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后进行。未经妻子同意,王刚将钱捐给了情人何静。这是处置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侵犯其妻子陈云的财产权的未经授权的行为。此外,王刚的送礼行为是基于他与何静的不正当关系,这也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原则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法确定王刚的礼物的有效性。何静知道王刚有配偶,还和王刚建立了恋人关系并接受了礼物,这显然是有错的。本案的判决与本案截然相反,主要原因在于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