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结婚期间将房地产分给了“小三分”?法院:所有转帐均无效!
经常发生由配偶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但是如果丈夫将财产以他的名字注册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其作为礼物赠予婚外情,该怎么办? ?
不知情的配偶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
可以将已转移到婚外情的房屋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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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1994年,大东与小溪结婚。后来,大东通过抵押贷款买了房子。该房屋的产权以大东的名义登记。根据法律,这所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后来,大东和小南相识,婚外情应运而生。两人一直生活在恋爱关系中的那所房子里。此外,大东与小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大东将房屋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南。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的产权移交给了小楠的名字。他的妻子小夕对此一无所知。 2005年,大东与小南分手,小南搬走了,大东一直住在此案所涉房屋内,并多次按时偿还银行抵押贷款。
2017年,小南与银行签署了《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和最高抵押合同》和《个人贷款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后来,小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下达命令大东及与他同住的人立即移动并归还涉案房屋。因此,大东反诉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裁定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他。同时,大东的妻子小西以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身份提交了请愿书,要求确认大东与小南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且所涉房屋属于大东及其本人。
关于56万元的收购价,小楠在诉讼中说,她已经以现金支付了大东,但没有提供书面证据。大东没有证实这一点。
争议焦点
此案涉及的房屋共有形式的问题;
大东与小南签署的《广州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的裁决:
大东与孝南签订的《广州房地产销售合同》中关于处置孝溪产权的内容无效;
大东代表小南用上述住房抵押贷款支付了小南从银行借来的剩余本金和利息;
小南协助小西以小南和小西的名义注册房屋的产权,两者分别占产权的50%;
拒绝了小南的诉讼请求,并拒绝了大东和小西的其他请求。
一审判决后,大东,小溪和小南都表示不满,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维持驳回小南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撤销驳回大东的其他反诉并驳回小溪的其他索赔的判决;
大东与小南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销售合同》无效;
除了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物代小南支付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外,大东还必须支付罚款1,128 8. 76元;
小南协助大东以大东的名义注册上述财产的变更;
拒绝大东和小溪的其他主张。
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法官的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最初是由大东公司从开发商那里购得的丈夫赠与小三房产如何取证,房屋购买和房屋产权登记发生在夫妻关系时期。是以大东的名义在大东与小西之间划定的,并且这是大东与小西依法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大东和小西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所涉房屋的产权有特别协议,则大东和小西应各自占所涉房屋产权的50%。该案涉及的房屋已于2004年7月20日转让给小南的名字。小溪在该房屋中的共同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与此同时,大东已经批准了自己的财产份额。上述《广州房地产销售合同》涉及制裁。小溪享有的产权份额内容无效。抵押权注销后,涉案房屋的产权应当以孝南,孝溪为名进行登记,产权双方各占50%。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大东与小溪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应共同拥有所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论其份额如何。 。未经小溪同意,大东将涉案房屋的自由转让给小南的行为侵犯了小溪的合法财产权,转让应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因此,小溪关于确认小南与大东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销售合同》无效的请求得到了支持和支持。因此,孝南应当将涉案房屋的注册恢复到大东市。
关于夫妻彼此
夫妻共享房屋的形式问题
所涉及的房屋是在婚姻关系期间由大东和小溪购买的,因此,房屋是二者夫妻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应当共同拥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第17条,配偶拥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平等权利。但是,丈夫和妻子拥有处置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这并不意味着丈夫和妻子拥有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的一半。这是因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并且源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选择另一种财产制度,则夫妻共同拥有共同财产,而不是股份。